首先您應該了解,其實他有一部份是對的,這個案件恐怕很難辦下來,因為美國對於那些在美國開設了分公司的跨國公司經理及特殊專業人才有一個特別的工作簽證 L-1 VISA,這個簽證屬於非移民類簽證,但是也容許持有人在美申請永久居留權, 然而申請人必須在國內公司擔任原職或是高層職位至少一年以上....所以依據您的描述,這應該是您使用的方式,或是您的公司另外派員來美在美國設立分公司之後,僱用您同時替您申請 h-1, 然而如同您這樣做,基本上就如同您自己設立一個公司僱用自己一般,所以這條路可能行不通. (當然老貓不是做移民事務的律師,所以樓上的楊律師是您應該諮詢的對象)
至於您的問題,個人會建議您要求對方退還您所付的費用與您申請案的卷宗,這個申請案件案件在老貓的看法是辦不下去.至於您是否應該提出民事求償的要求,基本上需要看一個因素是這個律師所告訴您的是否是實情,因為如果真如他所說的,他其實可以在您第一次提問之後立即補辦 file 的程序,根本不需要瞞著您一路到底,所以您這個說法有相當的問題 (事實上從開案到 file 如果加急做,三天就可以趕出來,所以你可以了解,在老貓來看,這個事可能不是如您所說得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