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見過的一個案例

曾經旁聽過的實際案例:房東羅列了各種需要房客賠償的明細,及發票,交給法庭,手上還舉著一個廚房用具的殘骸:他把房子糟蹋成這樣了,我們也沒有要求他賠新的,扣除他押金時,所有這些發票我們都是減半計算的。房客爭辯了一堆,法官詢問:你可有證據?答:沒有。

結局不說大家也能猜到。供樓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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