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左右因為想把房子出租給學生,所以聯係一家可以為學生出租房提供保險的中介公司。報價:1700左右加幣。當時在電話中約好時間去付款。可是去了以後,我提出先看各項條款再付錢 ,接待的人百般推托,不給看。說是負責這項工作的人不在。他的態度讓我覺得很不踏實,當時就決定不在這家中介買保險了,並表達這個想法。接待者說,買不買隨我,並且說如果一個星期不交錢,合同就自動取消了。於是我沒交錢,也沒和他們再聯係。也沒有他們的任何音訊。以為事情就此作罷。
但2010年底,我收到賬單,說欠他們900多塊錢。電話和他們溝通,他們說我有詐騙他們的保險金之嫌。欠的錢必須還。後來,他們讓我必須提供我在其它公司保險的保險號,他們查證後,可以免去欠款。雖然覺得很不合理(因為我被明確告知不交錢,合同自動解除),但為了盡快擺脫這從天而降的欠款,我還是提供了保險號。但他們並沒有作罷,仍寫封信堅持我欠他們錢,然後再無音訊。我因家裏瑣事太多,也將此事漸漸淡忘。
昨天,我又收到他們的信,讓我還錢。並說一周內不還將轉給某討債公司。
大體經過如次,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我是否真的欠這家中介的錢?
2,被討債公司討債必須還嗎?不還是什麽後果?
3,我可以通過什麽途徑維護我的權益?
先在這裏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