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兩年前在大學時有個大車禍。別人因故停車了,她說因為坡度,近了才察覺,從後麵撞了別人。是她的錯,查了記錄,當時保險賠了一萬五千,包括一些人體受傷的賠償。
昨天保險公司打來電話找我,說有人找律師告了我,是兩年前的車禍,不久就會收到訴訟文件,讓我一切找他聯係。我當時想不起兩年前有啥車禍,事後才想起女兒的車禍。
車禍時,女兒大三,因為intern,給了一輛車,把名字加入了我們的保險。現在她在外洲工作。
這樣的車禍,兩年後重告,估計是人體受傷的後遺症一類,賠償金不會低。
想求教是:
原告應該告我女兒還是告我?我有怎麽樣的責任?
假如賠償金超出了保險額,我們買的是二十五萬一人,車禍時車裏就一人,會要我來賠償還是女兒賠償?女兒才工作一年,沒有錢怎麽賠償?
感謝懂法律的大師或有類似經曆的網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