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所誤解.

原則上法律給予個人意外傷害的追裳有兩年的追訴期,也就是說在兩年之內對方都可以提出告訴,然而為什麼要到現在來提出告訴,因為這是要取得最大的賠償額,(過去兩年對方所有的醫療上所需與一切忍受的痛苦都計算在內)在您的情況,因為這是您的女兒為肇事方,但是因為當時是用您們的保險,所以這是為什麼您會接獲保險公司的通知,所以這個訴訟應該是針對您與您的女兒,但是主要賠償的責任是落在你們的保險 policy 身上,你們的保險公司會與對方協商一個處理的費用,如果這個費用低於最高保險值,(在您的情況是 25 萬),這個問題很簡單,保險公司照陪,如果對方要價超過這個數值,那麼你的保險公司會派出律師來代表您的女兒上庭處理,然而您需要記住如果這個案件最終的判決是高於 25 萬,您的保險公司隻會理陪到最高 25 萬,剩下的就是您的女兒與您來負責.

所以你會問,我的女兒並沒有恆產,對方的律師為什麼還要花時間來告,理由很簡單

(A)對方最壞至少可以拿 25 萬走人,這其中律師事務所至少可以拿到十萬,(三分之一加上其他 filing fee...),所以律師並不會吃虧.

(B)如果說判決判賠 50 萬,對方更賺,因為您是保險的投保人(policy holder),同時是共同被告,所以對方基本上可以向您索賠,這個時候,對方所倚重的是您的不動產,(事實上對方在提出訴訟之前應該已經充分了解您的財物能力,這就是為什麼對方的律師會接這個案件),所以您所說的傾家蕩產並不是不可能.

當然您也無需現在就擔憂的睡不著,因為一般民事庭對於車禍賠償的賠償標準一般都定得很高,這是為了防止不肖業者趁機斂財,所以如果原告不是真正因為您的女兒肇事的原因受到重度傷害,一般的情況 25 萬應該夠處理這一類的問題,同時保險公司也不是吃素的,所以一切最終的結果仍然需要看當時的真正事故情況來決定.(希望她不是超速一路撞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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