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工作過的公司,突然來信,講可以補償某些經濟損失,填個表在某天前寄去,可得五,六千刀吧。
有錢拿總是好事,表填了,寄了,按信中的聯係人打電話問了。先說兩周後打我帳上,兩周後沒有,再說七月底以前打,八月了,也沒有,現在打電話她都不接了。
問題是:
我能去small court告嗎?
能告的話,以什麽罪名告?
去我住的地方告,還是去公司所在地告?
去公司所在地的話,我就有飛機,旅館,租車等開支。能否一起告在裏麵?
能的話,假如她們收到傳票,把錢給我了,還能繼續要求其他賠償嗎?
對不起,太多的能不能了!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