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但他們是在美國結的婚,離婚也是在美國,現在執行的

NO !
(1)因為已過追訴時效(台灣是兩年追訴期)
(2)因為對方已於男方於1997年離婚,台灣民法對於訴請離婚無效的追訴期是5年,這也過了追訴期
(3)由於台灣和美國沒有邦交,基本上美國法院可因此不承任台灣的婚姻法的追訴期而逕自適用美國法律,然而加州對於訴請離婚無效的追訴期也是5年,這也過了追訴期,所以基本上他沒有什麼可以做的,基本上這位女士是吃定了他 ,不過老貓是有個idea,等老貓下課後再post my 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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