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請教加州的朋友關於重婚罪的定義及追述期限?

來源: 單身老貓 2004-10-03 22:20:1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69 bytes)
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如果配偶重婚事前予以同意,或者事後予以寬恕原諒者,就不能以上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在時效方麵,必須在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刑法239條)

你的case因已超過10年,所以在台灣你沒有什麽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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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們是在美國結的婚,離婚也是在美國,現在執行的 -海外存知彼- 給 海外存知彼 發送悄悄話 (53 bytes) () 10/04/2004 postreply 06:15:04

回複:但他們是在美國結的婚,離婚也是在美國,現在執行的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400 bytes) () 10/04/2004 postreply 07: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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