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的條款已經形成,並且已經執行了相當長的時間,可以視作Implied-in-fact contract。就是說新合同是一個成立的合同。
接下來是新合同是否supersede舊合同的問題,這是是法律上的一個難點,這裏引述一個觀點:“The courts are more likely to infer that a subsequent agreement is intended to replace an earlier one where the two documents are inconsistent”(Page 9 at http://macrossans.com.au/dmdocuments/Early_Termination_Rights.pdf)
新合同前期對對方有利,後期對你有利,從公平的角度看,在這個前後期轉換的時間點,停止執行新合同返回舊合同很不reasonable。
對方拒絕新合同堅持老合同的理由是你“沒提醒他有個老合同”和“搞錯了”,不知道你們具體的circumstance,聽起來這兩個理由很弱,因為它強加了一個“提醒”的義務在你身上,然後用這個強加的東西作依據。“搞錯了”是對方自己的錯,不能讓他人承擔這個錯誤造成的損失。
事實上,你們雙方都在指責對方沒有good faith,在這個問題上,贏者全盤贏。但是,雙方的指控都很難成立,而且,in Canadian common law of contract, Good faith still has not been explicitly recognized.
最後提醒,對方是大公司,意味著強大的法律後盾,可不是你在這種論壇問問就能抗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