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討論任何問題之前,讓我們先弄清楚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因為借款的行為發生在加國.所以原則上加國的法院應該有管轄權. 然而問題在於這個案件牽涉到中國公民,因此除非債務人願意來加國經由司法審判來處理,這個案件基本上因為加國法院對於在中國的中國公民沒有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基本上無法解決. 同時因為借貸行為在中國境外,雖然牽涉到中國公民,老貓很懷疑國內的法院會受理這個案件.
(B)另外再考慮一下司法追訴權的問題,一般的情況任何借貸都應該有一個合約,這個合約本身可以是口頭的或是書麵的,然而特別重要的是這個合約必須有一個終止債務的日期,因為隻有等待借款人過了這個日期沒有還錢,當事人才能有一個法律案件來進行追償的工作,在您的情況因為借款未還已經超過七年,(同時因為借款發生在加國) 所以當事人如果想要錢必須在加國法院處理,然而一般民事法對於個人債務的追償有一定的追訴期,一般這個追訴期是從借貸合約中還款次日開始計算,但是因為你們中間沒有書麵借貸合約,所以無法介定還款日期,在這種情況,一般要看當地法律的規範對於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一般一種方式是這個追訴期以借貸日期開始計算往後推算若幹時間,加國因各省有獨立的民事法規而對於這個部份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但是一般老貓所了解的是,這個期限應該是蔡兩年到六年不等. 因此對於這個長達七年的債務,當事人有可能因為已經過了法定追速期,無法經由司法訴訟追討,所以簡單的說對方在法律上有可能不欠當事人任何錢. (當然這個部份老貓因為不是相當了姐加國的法律,所以會建議當事人諮詢加國當地的律師了解老貓所言是否正確)
(C)住房的問題,原則上依據上述的情況,在法律上老貓會認定您的朋友的行為簡單的說是一種無償佔用他人的財產的方式,所以不論您的朋友有任何理由,隻要對方能夠提出合法的產權證明,證明對方實際擁有這個產權,在法律上對方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任何時間遷移,特別是雙方在沒有任何有效書麵租約的情況下,最多可以認定這種使用的行為是一種按月使用的口頭租約,因此對方最多需要做的是可以給您的朋友一個 30-60 天的書麵通知要求您的朋友終止這個安排並且要求您的朋友遷移,依據您的描述,對方事實上應該已經這麼做了,所以在法律上對方有絕對的權力要求您的朋友遷移.
(D)同時因為對方已經聘任律師,所以很明確的說,對方無需再來這裡與您的朋友正麵衝突,對方需要做要求她所委託的律師依據司法程序的是取得法院強製您的朋友遷移的執行命令然後依法要求當地司法機構配合協助執行就結了,因此就法律上來說,當強製執行時您的朋友除了配合基本上根本無話可說.
(E) 這件事,如果真正要怪,就隻能怪當事人不懂法,同時過於天真之故,至於您,如果您不是當事人,老貓會建議您不要在伸鼻子管人家的閒事,管好您自己的口舌,尊重當事人雙方的隱私是你應該做的,其他的,少管. 言盡於此,送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