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如果法庭真犯錯誤你的方法成立(我同意);你認為法庭一定會犯錯(我不同意)

Right to Speedy Trial的權利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城市或縣最有效。像San Franciso,Los Angles這些大城市。具體方法去決定要不要用這個方法是這樣的。

閣下到了法庭,先不要去收費的窗口。詢問一下交通審理法庭在哪裏。先到那個部門看一下。因為是公審,閣下不需要登記。就進去坐下看看其他案件的審理。看看法官安排其他人的審訊日期怎麽樣。要是看到其他人的審訊日期在45天內,閣下就不要采取這個方法,要另想辦法。要是法庭安排的時間都是45天後,閣下就可以到付費窗口申請見法官。見到法官就直接行使這個權利就好了。可不可以用要看閣下所在地縣法庭的案件多不多。大都市的地方一般都可以。因為這個權利決定法庭是不是可以合法開審。閣下提出的話,法庭在眾目睽睽下也不敢亂來。但是法庭不會提醒你有這個權利。法官的人數是固定的。每天開庭審理的案件也是固定的數目。法庭不會因為案件多了就由原來的一天審20件案提高到一天審30件。政府運作有固定的規條。所以越多人審請出庭審訊,法庭負擔越重,越無法在法定的日期內審訊案件。在上庭前要是法庭需要閣下簽任何文件,必需看清楚裏麵沒有條文要你放棄(Waive)你這項重要的權利。道理就是法庭要是沒有辦法確保被告的權利時就必需取消控罪。

對於申請控方證物,本人從未有個案看到政府會給被告出示控方證物。原因可能有兩個。

1. 政府跟本不想讓閣下看到。

2.政府跟本不夠人手去掉出閣下需要的東西。閣下需要東西大有可能在不同的部門。部門和部門之間的運作慢的像蝸牛。

申請控方證物的部門每個縣可能不一樣。要到法庭搞清楚。到那部門填一份表。閣下可以申請控方證物的權利和21天得到回複就寫在那個表格上。填好要那個部門打個印和要一個副本。

交通法庭的法官在庭上一般不會接納被告的任何辯護的證供。被告提交的一切證物或證人都不會被法庭接納而直接判被告有罪。除非閣下有另外一名警官為閣下作證。嚐試去證明自己沒有違法的成功率是0%。至少本人沒成功過。但證明法庭沒法對閣下合法開審或證明控方證物不存在就容易多了因為太過明顯了。

總結經驗就是在交通法庭,不要去證明自己有沒有違法,而是去證明法庭對閣下的審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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