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約到期後,沒有新的文字租約,就自動進入了month-to-month租約。房客繼續居住,有法可依,有理可講。不是誰把警察叫來誰就有理。
(2)你想中止month-to-month租約,要經過有一係列程序才能完成。這個是加州的規定,可以參考 http://www.dca.ca.gov/publications/landlordbook/terminations.shtml
(3)隻要租客沒有正式通知你已經搬出,就是還在居住。在租客居住的情況下,房東想進入,需要48小時前通知(各州不同,你律師告訴你的一定是你那個州的規定)。注意:“48小時前通知”的規定賦予了“房東可以進入”的權利,但並沒有界定房東進入後可以做什麽。“可以,不可以做什麽”涉及到個人財產等問題,受到其它法律製約。
(4)隻要租客沒有正式通知你已經搬出,就是還在居住。沒有交鑰匙,說明在居住,必須付房租。正常情況下,租客這麽做對己不利,不會發生。 如果發生了,見上麵(3)。
以後如果走上司法程序:房客何時通知你要搬出,何時搬出將是兩個關鍵點。需要證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