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為我們目前沒有任何租約的情況下, 而且他已經超期, 如果他賴著不搬家, 我有什麽辦法可以驅逐他嗎?
在大部份的州,這位房客的情況是 "MONTH BY MONTH"的租用,您一般需要給予他 30 天的書麵通知,告訴他您無意再租用給他,才能請他走人,這個書麵通知需要用掛號信寄給他同時您可以親手另外交一份給他避免他日後耍賴說沒有接獲這個通知. 如果到期對方仍然不走,你仍然需要去當地法院申請啟動"驅逐"的程序. 一旦您獲得法院的判決準予您這麼做,您可以開始聯絡當地的郡警或是州警開始這個驅逐的程序
2. 我可以叫警察立刻強製驅逐嗎?
如上,現在警方無法幫助您,您必須有法院正式的命令,警方才能協助您處理.
3. 如果他把東西搬走了, 但就是不還鑰匙. 我該怎麽辦, 可以進房間麽?
您必須以正式的函件通知對方之後,依據當地的法律等對方過一定的時間之後(一般是 30 天),如果仍然不交還鑰匙,您才能進入. (一般的情況是您需要寄掛號信給對方同時在屋外正式張貼這個通知),同時您進入之後,發現任何屬於對方的東西沒有拿走,不論價值為何,你不能就逕行丟掉,您必須打包妥善保管,並通知對方來領取,如果對方 90 天之後(或是依據您所在地區的規定),不來領取,您才能丟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