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
我的房客去年9月簽了18個月合同,今年4月搬出。我在積極找新的房客但一直沒有找到好的(就是信譽好
),我催他交5月房費,他5/27交了但又把鑰匙要走。我在等銀行的結果擔心他會做STOPPAYMENT,後反告我沒有在他搬走21天內退還他的押金。
我的問題是:他是否有理由因我沒有在21天內退還押金而告我?(加州法律要在21天之內退還抵押金)
我是否可以在沒有找到新的房客以前用押金作為房租?
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否同新的房客簽合同?
謝謝你了老貓
我新找的房客要7月才能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