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兩個案子可訴:不當terminated對你造成的損害賠償; 說謊(quit)appeal又withdraw,這中間造成的對你的損害。
對於前者,訴訟意義不大,因為
(1)因為Employment at will,你挑戰termination不當,成功的機會很小。
(2)你能有機會挑戰對方termination的方式---fire。與其相對的是lay off。兩者的區別是fire不能領取,lay off可以領取失業金。但是,你已經拿到了失業金,再去爭fire還是lay off毫無意義。(fired 是不能領到UI的。但政府工作人員對你interview並且相信了你的描述,給了你UI)。
對於後者,你有機會,但是有多大的意義?
(1)有機會:雇主說謊(quit),appeal又withdraw,你很容易證明這點
(2)意義:精神補償是個伸縮性很大的東西,或許你發筆財,或許你賠了律師費。這個你必須和律師協商,至少是權衡一下風險與回報後做出決定。
(3)既然想索賠,再想想,為了準備聽證會,你就沒有任何實際的支出,至少有mileage吧。
最後,如果訴訟的動力是出口氣,想好了:你有多少錢和閑來支撐你出這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