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何必將問題問得這麼玄?
如果老貓了解的不錯,您自己是受僱於人力資源公司(如果老貓猜想得不錯您自己成立一個 LLC,來節稅),現在您認為對方三年前降低您的薪資所持的理由不是實情,對方並沒有如同所告訴您的經營程本升高與利潤降低,事實上對方反而因為您同意降薪而獲得額外的利潤,您現在想在人力資源公司從母公司所獲得的額外利潤上分一杯羹
在合約法上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是"It is implicit within all contracts that the parties are acting in good faith" 也就是說雙方對於這個合約都有真正的認知是這個合約所列出的內容與條約是可行同時真實無偽的,否則這個合約本身就有可能是一個無效的合約,例如,人力公司僱用您做這個工作,但是事實上人立公司根本沒有競標這個工作,真正僱用您的目標是要您不能與這個公司競爭這份工作,如果您與人力公司簽署了非競爭條款,那麼這個條款很可能就沒有效,因為這個非競爭條款本身的目標並不是出於 "In Good Faith"
在您的情況簡而言之,如果當初雇用您的公司並沒有如您所了解的,真正降價爭取這個新的續約,那麼您或許有一個案件,但是如果對方事實上是"降價求售",但是日後因為任何原因再與原僱主協商一個補救的措施,那麼這不是你的問題.
如果老貓對於您的問題理解有錯,請指正.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