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懂合同法的高人: 公司A和公司B有合同,公司B為公司A提供人力,公司A再用公司B的人力為公司X做事.就是說錢由公司X付給A,A抽成後付給B.
3年前,A為了與別的公司競爭拿到X的新合同,報比上一輪低的價而得合同.A付給B的錢比原來低15%.在A拿到新合同不久,又回去要求X增加,X的確滿足了A的要求,給A加了錢.
可是A沒給B加一分錢.
在A和X的合同續簽之前,B和A有書麵合同,有RATE LETTER, 新合同以後,A和B的合同沒有任何改動,盡管A付給B的錢少了15%.
作為B從法律上可已有什麽辦法,至少拿到X後來追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