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及各位大俠,關於termination letter的問題,請指點。
工作兩個月,收到辭退信。
HR列出兩條理由:1)缺席3天。 2)表現不佳。
實際上,對於理由1,其中兩天是病假,有醫生證明的。他們列出的第三天日期是荒謬的,日期是在我收到TL的第二天。HR落款和我收到辭退信都在9號,他們卻列出10號我是缺席的。
對於第二條理由,我真的不知說什麽好。
因為簽合同時,HR和合同條款都闡明了:保險和其他福利等到試用期滿90天後生效。
實際上,工作四個星期後,經理親自對我說,因為工作和表現出色,作為獎勵,管理保險等福利立即生效, 並且當天叫我去人事部簽署福利文件,並且囑咐我不要說出去,以免其他員工不滿。
所以當我收到辭退信,覺得很突然,不論是經理還是主管,兩個月期間從沒找我談過話,也從未提及到表現不佳或者提醒注意,改善什麽的。
我承認我是個反應比較遲鈍的人,平時不善言詞,也可能是自己沒意識到什麽問題……
基本請況就這樣,事已至此,我該怎麽辦?找律師有用嗎?懇請指點。
有磚的請輕砸,我真的已經很難過,很傷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