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任何雙方同意的事件,不論是否形之於文字,都可以視為是一個合約,然而在您的情況,因為老貓不了解您當地法律的規定與實際合約的內容,所以合法與否,老貓無法告訴您,然而就您的情況,您需要看一下您當地的合約法與相關租屋法律,對於您這種情況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您並沒有獲得原始的房東授權您可以轉租的情況下,仍然轉租給其他人,這個租約本身是否完全合法,需要考慮)當然這並不是說你們之間的合約完全無效,而是說說你們之間的合約可能不能歸屬為有效的長約,而隻能算是一種 month by month leasing,(按月計算締租約,一般這是給沒有實際租約仍然租用的情況下的一種規定)然而就算是這種情況,一般相關的租屋法規也會要應該求租用人需要在 15-30 天之前以書麵通知房東他需要搬遷。(實際地操作方式與相關的規範仍然看當地法律的規定)
良心說,大家出門在外應該互相照應,對方的要求其實說並不過份,而您要求對方一定需要替您找下家,就您與對方所簽合約本身與是否合法來看與一般租用房屋合約的有效內容來說,可能本身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可以硬性要求對方這麼做. 當然如果你們真正進入司法程序,隻要您手上有一份書麵的合約有雙方正式的簽字,您就可以用做為您方的證明,(無需對方是否同意這個東西是否是真正的租約)然而因為這份文件對於美方的法院來說,應該是一份僅有外國文字的書麵文件,法官可能無法對這個文件是否有效做出判斷,所以您可能需要找正式的翻譯機構協助您將這個東西翻譯成英文,才能在美國法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