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孩子上學的緣故租了一套四居室, 其中的一間分租給一個從中國來的訪問學者,當時他入住時, 我用中文跟他簽了一個協議,其中規定"如果要提前解除協議,乙方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並找到續租人,才能解除協議", 當時他看了並簽了字.後來我讓他到LEASE OFFICE 辦SUBLEASE, 他去了並出具了SCHORLARSHIP,PASSPORT等文件, OFFICE都存了擋, 後來因為OFFICE的文員換了工作等原因,SUBLEASE沒辦下來.
前天他突然跟我說他老婆孩子要過來,想搬出去另找房子住,我第二天用EMAIL通知他說,搬出去之前要找到續租人才可以中止合同,當時他回EMAIL說不記得要找到續租人這條, 他回到宿舍後,他問我為什麽有話不當麵說,而用EMAIL,並否認跟我簽有協議, 我當時把協議交給他看,他大發雷霆,說我這人沒意思等等.....
請問版上的高人,我跟他簽定的分租協議有無法律效力?如果他否認簽訂了這分協議,憑我個人單方出具有他簽字的協議,法庭能不能保護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