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被一家獵頭公司聯係,後來雇傭獵頭公司的那家公司給了我一個offer. 獵頭解釋說,如果我工作不滿一年就辭職的話就要賠獵頭公司損失費。我說,不會一年之內辭職,就簽了接受offer的字。
可是剛簽不久原單位另外的部門又給了更好的offer,於是我打電話並發郵件說我不去了,仍留在原單位上班。結果,獵頭公司電話不斷,先軟後硬,告訴我必須去,不然就索賠。後來, 我就不再理他們的糾纏。
剛剛受到好幾封律師的信,說我被起訴了,請我雇他們為我辯護。請問:
1。獵頭公司可以直接把帳單發給collect agent without court judgement,向我收款嗎?這對我的credit有影響嗎?
2。被起訴了是不是以受到法庭的傳訊為主?
3。不經法庭,就向我索賠,這種行為合法嗎?
4。我該怎樣有力反訴? (Oh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