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國家公園超速罰單,36 CFR4.21(三),是聯邦輕罪嗎?

本帖於 2011-11-15 22:06:03 時間, 由普通用戶 arewethereyet 編輯

今年8月去yosemite 公園,莫名其妙收到一張超速罰單(60/35),罰款205刀。實際速度大致在40左右。但Ranger 不聽,說或者交錢,或者出庭(定在12月)。 在罰單說,如果支付罰款,就認為你承認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能會出現在公共記錄的不良後果。

我在互聯網上搜索得知,因為是在聯邦區(federal area), 不歸各州管,這種罰單都是一個聯邦的B類輕罪(class B misdemeanor),會作為犯罪記錄。問了Central Violation Bureau 的工作人員,說確實是這樣。我怕有犯罪記錄。這種記錄對找工作,申請公民有何影響?問了幾個美國律師,大部分都不接這種聯邦案子。有一個願意,但要2000 刀。

不知這裏有熟悉這方麵的專家能否給解答一下,怎麽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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