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師:
Thaniks for your help.
Very briefly. This is a 13 month lease. At the end of it (今年九月底), I didn't renew. 房東在租約一年結束時給了一個通知。 通知講:如果續,有如此優惠。如果不續,租約則是兩個月為一期,自動續。但是,雙方沒在這個通知簽字,租約有雙方的簽字。 租約規定:住戶應在搬出前60天通知房東。
十月底,我通知房東我們會在11月底搬出。按照租約和房東給的通知,我們應當付到明年一月底。但辦公室的小女孩給我算成了十二月底,因為她是新人,不知道房東給我的通知,她是按照租約算的,當場給了我一個文件,我們簽了字。文件的大意就是我們11月底搬出,付房租到年底。
如果我們付到十二月底,會有麻煩嗎?另外,我們的押金不多,比房租少。 這個房東很差勁。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