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求助:
2008我家的房子因無力償還貸款,被銀行收回,county的record都有顯示。 房子在2010年底被銀行賣給別人。 2011年4月銀行又把房子放到銀行的名下。 現在那個2010年底買房子的人反過來控告我們, 說他們蒙受了損失, 要我們賠償。
這都是什麽事啊? 房子沒了, 還被控告? 他們說我們提供了虛假的文件, 企圖把房子重歸我們名下。我們可以反告他們汙蔑嗎?
請問有經驗的朋友, apt 或單身老貓 , 我們現在應該怎麽辦? 是自己寫封信給對方的律師, 讓他們撤訴呢, 還是告訴他們, 我們根本沒有把房子拿回來的意思, 一切都是銀行在進行。
我們是因為實在是無力償還, 房子才被收回, 怎麽支付律師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