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是必須的,俺說的是規定。“自願離職”當然就是“拒絕新的安排”直接辭職

假設樓主原來的工時是35-40/周,那麽減到20顯然就是薪金被“significantly changed”。注意,這是政府自己列出的具體條件,直接Quit應該一點問題也沒有。

當然,若她原來實際就幹那麽20幾小時上下,就理由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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