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入加拿大公司公司的時候,被要求簽了保密協議,其中沒有不競爭的條款.
過了2個多月,秘書又拿來保密協議,讓大家都簽.隻說更新了些內容,說實話,我也沒細看,就簽了.
美國的這個公司之前問我有沒有簽不競爭協議,我就找前公司的HR,要求copy我簽訂的保密協議,
那人拿出了我第一次簽的COPY給我,我看了,沒有不競爭條款。當時也沒記得還有一份,就回複給美國公司沒有簽不競爭協議。
之後那個美國公司給了我offer,並幫我辦理了工作簽證。
等我向加拿大的公司提出離職,最後一天他們拿出兩份保密協議,我都簽過字的,居然還讓我簽字,被我拒絕了。
但是無論如何,之前簽過字的,估計也是生效的。
這兩家公司作類似的產品,我是開發軟件,技術平台是完全不同。
我就是用通用的技術在不同的平台上開發功能類似的軟件。
現在這兩家有相同的客戶,但是應用在不同的產品係列。
事情這個樣子了,不知道該怎麽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