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哪位仁兄,仁姐幫助解答一個關於公司法律的問題

來源: 單身老貓 2011-09-24 13:54:4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097 bytes)

因為您在大千股譚有另外的說明您所工作的公司是一個 c-corp. 同時您說這個規定不在公司的 bylaws 之內,所以問題在於您所提的這個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是一個問題,在老貓的觀點,你們事實上應該做的是儘速找律師幫助你們做一個 bylaws (是否要引進這個條文或是對於這個條款做進一步的說明與規範就在於你們自己),同時依據你們所在州的相關規定發出通知,招開股東大會,先通過 bylaws 再說,同時 c-corp 有關公司的管理應該有專責的官員,董事會不應該直接幹預公司的日常運作,所以這個條款在法律上可能說不通,因為條款中所提出的 ("regarding management of the corporation ")可能過於模糊,我們以加州的相關規定來看

資料來源

http://www.yourlegalcorner.com/articles.asp?id=32&cat=corp

董事會的功能應該是如下

Properly notice, hold and document meetings of the shareholders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t least annually, and properly notice, hold and document special meeting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whenever a significant corporate act occurs, (e.g. getting a corporate credit card, adopting a trade name (DBA), loaning money to the corporation, leasing new office space, increasing or decreasing an officer's salary, or declaring a dividend).

所以你們是否應該先解決 bylaws 的問題是你們需要考慮解決這個爭議的一個方式.

不過單就您所提的情況,因為你們沒有正式的 bylaws,所以一切的董事會的運作可能需要依據你們所在州的相關規定加上你們在第一次成立董事會的會議中所同意的決定, 所以如果直接依據您們的約定,原則上任何有效的決定的會議必需有至少 70% 股東出席 (這是您所提出條款唯一的法律意義),但是因為您們沒有 bylaws 同時現有的規定中沒有提及參未加會議的股東是自動棄權,所以你們是否需要依據當地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正式通知股東開會的文件中提供通訊投票的可能或是授權其他出席會議的方式 (視訊會議或是多邊電話會議),因此在老貓的看法,你們所在的州應該不太可能容許你們隻有在 70% 的股東出席的情況下以"大多數的少數",(36% of 所有的股東)做出任何涉及改變公司運作的決定,(除非剩下沒有出席的股東都投出棄權票)

個人的建議是您應該諮詢一下當地處理公司法的律師,看看你所在地區的法規與過去判例的規定,其他的就看你們自己內部的協調了.

 

所有跟帖: 

萬分感謝。 這裏是 Washington DC -定力- 給 定力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24/2011 postreply 14:09:22

回複:萬分感謝。 這裏是 Washington DC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頁 (1024 bytes) () 09/25/2011 postreply 09:51:29

再次感謝! -定力- 給 定力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26/2011 postreply 13: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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