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外退休華人的權益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中國有大批中年知識分子出國留學或工作,而出國之前這些人在國內已辛勤工作十幾年或二十幾年。據我所知,這些人中的大部分人都被剝奪了在國內工作時期所應得的退休權利。
近年來國家陸續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等法規,也在不斷的與國際社會接軌。但是卻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法規來保障這一大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特殊華人團體的權利。之所以說 “特殊“是因為這批人出國時,中國剛剛開始執行改革開放政策,當時的法律不夠完善。另外,當時的辦事機構沒有透明度,當事人幾乎沒有知情權,使這批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因為不合理或沒有正當程序的處罰,使得這批人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於上述種種原因,使這批人完全脫離了中國社會。那麽,要用現行國內退休製度或勞動製度來處理這批人的退休或是養老問題,就出現了非常多的問題。
因為各種前後矛盾的法律及不合理規定,使得這批人的退休權利被剝奪。比如,你要在國內辦養老保險,你必須要有當地的戶口。可是,那個年代,你出國時當地政府都要求你注銷戶口。這批人即沒有戶口,又報不上戶, 因為在國內沒有住房就報不上戶口。另外,你加入外國籍,拿不出中國護照也報不上戶口。此外,超過60歲,你連在社保局買養老保險都不允許。其實,這批人在中國已工作過十幾、二十年。按法律規定,應視為買過養老保險。就因這種前後相矛盾的法律政策,剝奪了這一大批“特殊”華人、華僑的權利。如果你當時離開中國時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些人的情況就更難辦了。因為你必須回單位去辦理退休,在原單位辦理就更沒有統一的法律。你不是“依法辦事”,而是“依臉辦事”。 在各種人事扯皮中,你寸步難行。很多中國朋友告誡這些人:如果沒有後門、不送禮,你是辦不成的。就這樣,大批應該得到退休的華人就陷入了這種失去權利保護的境地。其實在這批人出國時,已有一些文件可依,如:《勞人勞(1982)42號》和《(92)僑內會字第020號》及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79條規定,“國家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 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問題是,當時這批出國的知識分子,一是沒有知情權,行政機關辦事沒有透明度,他們根本不知道有這些文件。二是還不到規定的退休年限不給辦理,三是知道有這樣的文件及法律已符合提前退休的條件,可是單位有法不依,不給辦理. 結果這一大批出國人員被單位定為“退職”、“離職”、“辭職”給除名了。因此各單位也“理所當然”地剝奪了這些在中國辛勤工作幾十年的華人華僑的退休權利。
那麽,目前對這批“特殊”的華人華僑團體向中國政府提出退休權利的法律糾結在哪裏呢?
第一, 這是違憲
《憲法》第四十四條『退休製度』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製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可是這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華人華僑沒有得到這種“保障”。
第二, 違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此“公約”在2001年已經中國人大批準執行。自通過起,就是中國必須遵守的“公約”。此“公約”的“第九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三條,社會保險製度堅持廣覆蓋”。那麽目前的狀況很明顯,這一大批曾為中國工作十幾、二十幾年的華人華僑並沒有被覆蓋在“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中,而是被所謂的“退職”、“離職”、“辭職”等一筆勾銷。“退職”、“離職”、“辭職”隻是不同的行政名詞,實質內容都是對不在此工作者的一種處分。但是,這種處分並不能剝奪 憲法賦予的退休權利。即便是一個犯人,法律上可以剝奪他的政治權力,可是不能剝奪他在民法上的合法財產權---退休金。退休金是每一個勞動所積累的合法財產權。所以,“依法治國”不隻是立法,而是必須理解並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這一法律規範,並確實做到“廣覆蓋”。
第三, 中國法律的局限性,相關法律的滯後性及對這批出國人員的錯誤行政程序的處罰。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出國的這批知識分子要回國辦理退休比登天還難,因為各單位推脫說沒有對這些被“退職”、“離職”、“辭職”人員的相關文件辦理退休。所以,這裏就必須提出兩個問題:
1. 中國從過去的計劃經濟轉換到目前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特點之一就是工作人員的相對流動比如出國人員的流動。那麽人事製度上就應該作出相應的法律來規範這種流動。這種規範不是取消這種流動人員的退休權利,而是如何規範這種流動人員的退休程序,製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從而加強對華人華僑的權益保障。
2. 此外按照“公務員法”第八十五條<辭退程序及待遇>中“辭退公務員……應當以書麵形式通知被辭退公務員”,可是,據我所知,幾乎所有的人都沒有收到過“被除名”的書麵通知。按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這屬於無效處罰。中國人民最高法院院長、著名法學家羅豪才先生在“略論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係”中寫到:“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程序性義務,要承擔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公務員法”的第一百零一條也規定:“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程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
“(一) ……
“(二) 不按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回避和辦理退休”
根據以上羅豪才先生的觀點及“公務員法”,當時部門必須承擔這一否定性的後果,上一級部門就必須重新製定相關的法律來糾正此無效處罰,承認他們在中國的工齡及所應得的退休金。保護這一大批華人華僑的退休權益。
但是必須提到的是,法院並不受理這類公務員行政人事案件。如果上一級部門不預處理 糾正,你就無法得到正義的保護。
第四 , 人治高於法治
這批華人華僑出國己十幾|二十年,到目前為止各人所在的中國單位領導也換過幾茬,任你對現任領導訴說各種正當理由,但現任領導不願翻舊帳或解決曆史遺留問。.這種“新官不理舊帳”的中國管理方式實質還是“人治”高於“法治”。
第五, 中國法律中對“退休權利”這一法律概念不清
“退休”不是指你在某個單位一直工作,沒有變動,一直到50歲、60歲或是65歲才可以退休。“退休”是指一種“退休期待權”轉變為“退休權利實現”的過程,即無論你在哪兒工作,什麽國度,工作多少年以及怎麽變動工作單位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期待權” 變成“退休權利的實現”。最好的例子是:鄧小平 同誌20年代在法國勤工儉學隻有2至3年的很短時間,等到鄧小平同誌65歲時法國政府曾要給他退休費,鄧小平同誌沒有接受。這裏明確的說明了一個問題,即:無論你在哪兒工作,工作了多少年,以後是 “退職“了”離職“了“辭職”了或是被開除了,甚至在監獄,你停止了在這單位的工作,到此為止你的退休金額的增長停止發展,但你的“退休期待權”並沒有停止發展。當你達到退休年齡時,“退休期待權”變成了“退休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退休”是一種隨著年齡發展的權利,是每一個人必然的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這種“退休權利”概念在各國都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很多土爾其人在德國工作多年之後回到土爾其生活。到其65歲時可從德國得到相應的退休金。退休金額根據工齡長短決定。這種理所當然的情況在中國卻成為問題。這一大批在中國工作多年的華人華僑被排除在所有中國法治保障之外,失去了社會公平正義。
綜合以上的一些情況,國內的相關部門應該重新考慮這一“特殊”團體的權益問題,製定相應的法律,確實做到“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如果中國政府有意忘掉這一大批華人華僑的權益,那麽國家就變成侵吞當時這一大批出國人員在華工作時期應得到的退休財產者。
另外,我們海外華人華僑必須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積極向當地使館,國務院僑辦,中國社會保障中心,人大法製委員會,來反映這一大批退休華人華僑權益未受保護的情況,來促進這一問題的解決。
何安莉
201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