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離婚時把房子轉到了男方的名下(女方自己說不要的),

男方把屬於女方的部分用現金的方式給了女方,然後男的搬走,女的和孩子們(2個)留下,由男方負責所有的生活開銷,包括在7年前給女方買的一輛價值5萬多的車,女方的醫療保險,等等所有生活必需。因為女的一天都沒有工作過。現在除了不給生活費,房子的所有開銷仍是男的在負。


想問的是,如果女方因為沒有生活來源,而男方的收入在近34年比當年的收入多了3倍多,女方覺得當初給的少了,想重新談論贍養費的問題,遭到男方的拒絕(這期間當然有很多家庭的恩怨,否則也不會離婚了)。女方有機會告到她想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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