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加拿大公民持TN Visa 在Oregon工作, 前年九月從上一個公司被lay-off以後, 一旅遊者的身份在這個州領取UI 不到6個月. 後來被告知我不能領取這個UI, 並且讓我如數退回. 理由是我的TN Visa only for one specific employer, 所以我 lack of work authorization.
在電話聽證上, 我一兩個理由為自己辯護:
1.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上說加拿大和墨西哥人可以在美國合法地作一些專業領域的工作. 所以我應該有work authorization.
2. 我申請UI時,已經表明我不是美國公民. 但政府部門在6個月才讓我提供進一步資料並隨後deny我的UI, 正是這個遲到詢問和決定才使我麵臨不可挽回的損失. 蓑衣政府部門應該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但聽證後, 法官應維持原決定.
我想請教一下我的辯護理由在法律站得住腳嗎? 為什麽?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