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為現在房子是你丈夫和你共有, 你需要搞清楚的是你和你丈夫之間關於這個地產的關係是joint tenants還是tenancy in common. 如果像你所說的是你丈夫名字是後加的, 那應該是tenancy in common.不過你應該去看一下地契. 因為如果是joint tenants的話, 無論你遺囑怎麽寫, 你死後房子就是你丈夫的.
2. 如果是tenancy in common, 你死後可以通過遺囑的形式將你所擁有的一半地產傳給女兒. 不過這裏有一個問題: 就是我前兩天在這裏說到的elective share的問題. 簡而言之, 一方先過世的時候不可以通過任何形式將自己所有的資產傳給非配偶. 通常州法會給活著的配偶至少1/3的遺產, 無論你遺囑怎麽寫. 而且你在死前一年送給任何非配偶的禮物都有可能被收回. 所以說除非你除了這個房產以外還有其他很多財產, 否則隻要你丈夫在你死後上法院, 你的女人沒有辦法繼承你1/2.
3.因為你女兒不可能完全擁有這個房產, 她不可能將其出售. 這個你不用擔心. 但是你沒有辦法通過任何法律上的文件迫使你的丈夫在其死後將房產傳給你女兒. 因為地契上有他的名字, 對於他自己擁有的這一部分, 他想怎麽做就可以怎麽做.
如果你想要做到你上麵所寫的, 唯一的辦法就是和你丈夫商量, 將他的名字從地契從fee interest變成life tenant. 然後你需要和你的丈夫簽一個婚後財產協議, 讓他自動放棄你死後對你遺產elective share的訴求. 這才有可能最終將房產完完全全傳給你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