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了解一個簡單的問題,家事法與普通刑事法最顯著的不同是後者有絕對的強製性,但是前者隻有相對的強製性,換言之,您隻有給予的權力但是沒有強製的權力
在您的情況,現在的安排不容許他每週來造訪您們的孩子,如果他這麼做您有權要求司法公權力的介入來阻止他這麼做,在此同時,您可以要求法院提供他較自由的安排容許他每週來探視,但是如果他不使用這個安排,您唯一能做的事是以他不履行監護人義務為由要求原審判庭將孩子的監護權全部判決給予您,如果這是您實際想得到的,(增加探視次數隻是一個局)那麼您大可這麼做,然而如果您所計劃的真正如同您帖子中所說的,那麼您這麼做可能與您所想要的根本是背道而馳.
所以這個問題最佳的處理方式在老貓來看是讓您的孩子直接與您的先生溝通,您個人置身事外,這樣不會弄巧成拙,同時在目前的情況您無需改動任何現有的安排,如果日後對方要求您改變這麼安排,這也給予您也有充足談判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