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您能再回答幾個問題嗎,多謝多謝了!
1。他的刑事案。他本人想打官司,因為他隻是想去追求那個老師,沒有語言威脅過,更沒有任何身體接觸。但是,有限製令在先,他又去找 (他是想最後努力一下,不行就當是道別),他這種情況是否可能打贏啊?還是認罪以換輕刑好呢?
2。他的移民案。他最想的是在美把學位拿到。但是現在沒有學籍了,打移民官司即使不遣返,沒有學校讀又有什麽用呢?他父母是希望他不要鑽牛角尖,回國後再考慮加拿大或是其他國家的學校。您認為有打官司的必要嗎?
3。這兩個案子要打的話,得準備花多少錢呢?他的刑事案目前剛到 prosecute,已花費六千。如果就用指定律師,結果能有多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