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上如果將孩子判給母親撫養,

也就是說母親是孩子的唯一法定監護人,那麽美領館很可能會簽(這裏說很可能,是因為無法百分百擔保。) 簽證時可將判決書原件帶上,或公證母親為唯一法定監護人。一定要在公證書上標明唯一字樣。如果沒寫唯一,就會被要求出示父親的同意書。因為美國通常是共同監護,公證書如隻說母親是監護人,那麽在簽證官看來,沒有任何文件證明父親不是監護人,於是就會要求父親的同意書。一旦加上了“唯一”,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保險起見,簽證時將判決書原件和證明是唯一監護人的公證書都帶上。

如果孩子是判給父母共同撫養的,那很不幸,美領館肯定要求父親同意才會給簽證了。

希望這能幫到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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