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Hurstian先生表達了不同意見,我想做一個簡單的回複。
他的第一點純粹是他的猜測。我當時隻跟Kin Yim 工作上有接觸,Drummond 先生根本不來管我的工作。他根本沒有給我任何instruction,何來我challenge his authority?
Visa may or may not fire somebody easily. It may be also harder to fire an employee who is majority race than a minority employee. 但是,不能因為“It's very hard to fire somebody in a big company like Visa”,就斷定Visa開除我,就一定是我的錯。這不合邏輯吧。當Drummond先生撒謊做圈套,我總得做點什麽保護自己,應該無可指責吧?我所做的都是合法合理,都是循正常途徑。
第三點又是猜測。我並沒有覺得我remotely wrong anything. 如果哪裏做錯,向我指出來不就行了?當然,移居加州除外。至於Charater decides fate,我想這或許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層,因為我據理力爭,導致Visa 開除我,所以這是我抗爭的自然結果。這恐怕是Hurstian的本意。但是,這同時是Visa 惡意及司法係統與大公司沆瀣一氣的結果。如果司法是公正的,Visa絕不敢這麽做。作為移民,我也是凡事謙讓在先。但是,當Drummond先生公然撒謊,我把頭伸進沙堆裏也不能為他找出一個能敷衍過去的理由時,我隻能據理力爭。在訴Visa 之前,我還覺得小環境也許並不盡如人意,但是,在最終的法律層麵,那是莊重的,應該有個底線吧。現在,我已經沒有那點幻覺了。
最後一點,Hurstian先生無疑在說,美國沒有針對種族的歧視,隻有針對個人的歧視,那種歧視是基於那個被歧視者的個人表現。我想,美國有沒有針對其他整個種族的歧視,包括針對華裔的歧視,這個不應該再有爭議了。也不用我來回答。我將把整個過程寫出來。如果我哪裏做錯了,請指出來,我也能有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