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保留的emails和其它公司文件可以重現原來的工作進度,差不多可以精確到‘天’。

這是因為我一個人在弗州,尤其依賴emails。如果同在加州,許多事情口頭說一下就解決了,就不會留下文字證據。

Visa的五位證人呈送了各自的declaration. 結尾有宣誓:“Pursuant to 28 U.S.C. §1746, I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 foregoing is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我的理解,如果我能證明他們蓄意撒謊,這就可以構成perjury. 第一,我能證明他們撒謊,因為事實上我已經做到了。第二,離開公司以前,我已經把許多證據呈送Visa, 他們依然故我,在declarations中撒謊。這是否足以證明他們是明知故犯?是蓄意撒謊,誤導法官?這是不是構成perjury?

Visa的證人對同一件事,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說法,而且自相矛盾。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