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四(3月24日),我贏了個小案子。說是案子有些誇大,因為並非在法院打官司,而是在弗吉尼亞州政府的雇傭委員會(Virginia Employment Commission),有關我領取失業救濟金一事。這樁事與我控告Visa的案子有關。具體的來龍去脈我將在敘述與Visa 打官司的時候再作交代,在此隻作簡單說明。
2009年3月17日,我工作的AT&T (Southwest Bell 買下了AT&T的招牌,重新打出了AT&T的旗號)給了我一紙解雇書。 兩天以後,3月19日,我收到法官的命令 (Order),我控告Visa 種族歧視的訴訟正式開始。6月底,一家叫 Base One Technologies的人頭公司找到我,把我介紹到CSC 的一個項目。這份工作薪資很低,由於四個月沒工作,我沒有還價就接受了。7月7日,我到Visa的律師事務所做了一整天錄像的宣誓作證(deposition),結束了先期取證(pretrial)的階段。案子定於10月6日由陪審團正式審判。7月13日,我便去CSC 開始上班。 在先期取證的四個月裏,我沒有工作,恭維自己一句:像個不拿薪水的實習律師。“實習”結束,正好工作,很巧,是嗎?
2010年5月19日,CSC 終止了我的工作。其時,我正在寫給最高法院的上訴書。7月,上訴書寫完呈遞,另一家公司給了我一份工作。又很巧,是嗎?未必。詳情容日後再敘。
寫上訴書時,我報領了失業救濟金。8月,我已經在另一家公司上班。Base One 突然向弗州雇傭委員會上訴,要取消我的失業救濟金。我總共才領了 2000多塊救濟金。顯然,其目的不在於金額。而且,一個公司要取消前雇員的失業救濟金,本身也是非常罕見。順便說一句,Visa 開除了我,也沒有要取消我的失業救濟金。
9月10日,弗州雇傭委員會的上訴檢察員 Dobbs 女士召集聽證(Hearing)。聽證是以長程電話會議(tele-conference)的方式舉行的。全程宣誓錄音。除了Dobbs 女士,Base One 由Boyle先生代表。他是該公司的VP,是我在Base One 的頂頭manager。我則代表自己。當天的聽證因時間不夠,13 日追加了一次。
9月24 日,Dobbs 女士采納Boyle 的證詞,決定剝奪我的救濟金。我立刻提出上訴。並在上訴書中明確寫到,Boyle先生在聽證時撒謊。為了提供確鑿的證據,我向弗州雇傭委員會索要聽證的原始錄音。12月下旬,我收到了弗州雇傭委員會寄來的根據錄音匯編的文字記錄(transcript)。最後的聽證定於2011年1月5日。在閱讀了文字記錄後,我發現了幾處明顯的錯誤。我寫了一份書麵辯辭,並把發現的聽證文字記錄中的錯誤列成表,傳真給弗州雇傭委員會,要求得到原始錄音,並要求推遲最後的聽證,等文字記錄的錯誤被糾正之後再舉行。我沒有得到聽證是否延遲的消息。當然,由於我和Base One都提供了書麵辯辭,隻要特別檢察員閱讀了雙方的辯辭,聽證也可以說是舉行了。
1月底,我收到了原始錄音,規定我在2月4日之前把發現的錯誤送給弗州雇傭委員會。在仔細聆聽了錄音後,我發現了更多的文字記錄錯誤。正由於仔細聆聽,我得到一個意外發現。當Dobbs 女士問Boyle一個問題時,提及我在5月19日被終止工作的那天曾給Boyle 先生發過一封電子信。聽證時,因為我的確發過那封電郵,所以也就聽過算數。現在重新聽一遍,心生疑竇:Dobbs 女士是如何知道這一事實的呢?按照程序規定,Dobbs 女士獲取的所有信息必須通過公開的渠道。在我和Base One 提交的文件中並沒有提及這一事實。整個聽證過程中也沒有人告訴過她。顯然,她是通過非公開的渠道獲知這一事實的。既然我沒有在聽證前與她有過接觸,那麽她就是與Boyle 或其他Base One 的人員在聽證前有過私下接觸。在她厘清如何從合法渠道獲知這一事實以前,我有充分理由懷疑,她與Boyle或者Base One 進行了非法接觸。那麽,聽證的性質就徹底改變了。她是與Boyle 串謀利用聽證套取我的證詞來陷害我。我把我的新發現以及需訂正的文字記錄錯誤在2月3日傳真給弗州雇傭委員會。傳真發出後,我打電話給弗州雇傭委員會,確認了已被收到。電話中我詢問如果對聽證過程有懷疑,如何投訴?接電話的女士說隻需呈遞給同一個委員會即可。打完電話,我把原件通過快件郵寄了出去。
從那以後,我一直沒有弗州雇傭委員會的消息。3月23 日,我正式把我的投訴(complaint)傳真並電郵給了弗州雇傭委員會。投訴中我要求對這一事件立刻進行調查。我是下午2:27分發的傳真。4:10分我打電話詢問傳真收到沒有。接電話的女士說收到了。並且說特別檢察員已經在上個星期寫好了他的決定,過兩天我就會收到。但是,第二天下午,我收到了特別檢察員的決定。該決定否決了Dobbs 女士的決定,判定我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決定書的日期是3月23日,而不是上個星期。接電話的女士顯然在說謊。可以這麽合理假定:弗州雇傭委員會在收到我的3月23 日投訴後,或者更早,在2月3日收到我上一封傳真後就已決定,結束案子。這樣,他們可以聲稱這個案子已於3月23 日正式結案。案子結果對我有利,所以沒有必要去追究Dobbs女士的消息來源問題了。
單純從法律的角度看,基於同樣的聽證材料,上訴檢察員Dobbs女士判定我不可領取失業救濟金,但是特別檢察員Killian先生判定我可以領取。這是法製,還是人治?
再請想一想,為什麽Dobbs 女士和Boyle 先生敢於如此明目張膽地違法亂紀?這一次是露餡了。那麽,有多少沒有露餡的?我的問題不隻是針對Dobbs 女士或者弗州雇傭委員會。
回到Visa 的案子上來。
網友CyberCat 詰問我:“你庭審敗訴,就是法官枉法?這個好象沒有什麽道理。”
他有此詰問是他假定所有的案子都經過了庭審。而我的案子實際上沒有經過實質庭審就被法官取消了(Dismiss)。所以我說法官枉法。
2009年9月25日是針對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法庭辯論。 辯論是從Visa Inc 是否是正確的被告開始。Visa的律師Pregel女士從訴訟的一開始就要我把被告Visa Inc 換成 Visa USA Inc,理由是當初雇用我的是Visa USA Inc。這沒錯。但是,在我被Visa USA Inc開除後,Visa USA Inc 與其它幾個Visa 的地區公司合並為一個公司,即Visa Inc. Visa Inc 是Visa USA Inc 的法定繼承人。我拒絕了調換。Pregel女士寫給我一封電郵,聲稱Visa Inc 隻是買下了Visa USA Inc,,Visa USA Inc 仍是一家獨立的公司。我如果不調換被告,她將要求法庭因我告錯公司而撤銷案子。Visa的一個人事部職員則提供證詞宣稱Visa Inc 不雇用員工, 所以不能作為被告。我在法庭上出示了Visa Inc 雇用員工的證明。實際上,Visa 的證人證詞已呈送法院。我的駁詞和證據也呈送了法院。O’Grady法官聲稱並寫到他仔細閱讀了雙方的證詞。O’Grady法官在庭審一開始說搞錯了被告就是搞錯了被告,他傾向於認為應該撤銷案子,我或許必須重新立案。我把早已呈送法院的證據在法庭上再出示一遍,於是,O’Grady法官裁定Visa Inc 繼續作為被告。鑒於被告律師堅持,他把Visa USA Inc 加入被告行列。這一裁決說明我贏得了第一個辯論。如果提供證詞的Visa 人事部職員出庭的話,她將就此被認定提供偽證。事實上, Visa的5個證人沒有一個出庭。我的理解,偽證的定義是在法庭上的證詞與先前向法庭提供的證詞不一致。不出庭就從程序上排除了他們坐實偽證罪的機會。我的這個理解可能不全麵,請懂法的網友指教。
在O’Grady法官裁決後,我問Visa的律師Pregel 女士,她從何處得知Visa Inc 買下了Visa USA Inc。 就連Visa 人事部職員的證詞也跟我說的一樣,Visa Inc 是由Visa USA Inc, Visa Canada等合並而成。如果她回答是她自己捏造的,那麽她的律師生涯將就此結束。她隻有回答是她自己搞錯了。用搞錯了的理由脅迫原告調換被告名字也是嚴重過失,也將對她的律師生涯造成傷害,甚至致命傷害。就在她不知如何作答時,O’Grady 法官以一句“That is enough! I already ruled in your favor” 阻止了她回答。我沒有繼續追問。我並沒有想傷害她的職業生涯,隻是感覺這樣做有利於我的案子。
隨後,我指出Visa的另一個證人,Kin Yim的證詞是偽造的。因為此前一天,我給Yim 先生打電話,他親口承認他的證詞不是他寫的,他隻是在別人寫好的證詞上簽個名。我指出他的證詞含有一個重大錯誤:證詞中他說是他改正了我的一個程序內存遺漏錯誤。但在他兩年前給我的電郵中重複寫明是我改正了那個程序錯誤,程序在實際運行中(Production)沒有發現任何問題。而他的實際運行說法又證明我的前manager,Drummond 先生在撒謊:兩年前他先說實際運行的是Yim 先生改正後的程序版本。新提供的證詞卻說那個程序根本就沒有運行。當時我還在Visa,程序投入實際運行的時候,我把源程序保留了下來。這些證據都已呈送法庭。他們知道那是原始證據。試想,如果Drummond 和Yim 出庭麵對這些證據時,他們該如何回答?不出庭是對他們唯一有效的保護。
以後的敘述將揭示被告更多的謊言。在我送交巡回法院的上訴中,我羅列了Visa證人的21個謊言。如果Visa的謊言都在庭審中被揭穿,那麽Visa就落入沒有證詞的境地,它還有什麽理由開除我?所有開除我的理由都是撒謊。為什麽Visa的證人敢於肆無忌憚地撒謊?因為他們知道,在麵對象我這樣的外來移民時,掌握實權的人物──法官或者委員會的委員──一定會保護他們的利益的。這是一個潛規則。所以他們才敢如此有恃無恐。
至此,O’Grady 法官宣布,這個案子必須雙方協商解決(settlement)。隨後Visa律師匆匆忙忙、小聲地宣布他們願意協商解決。我沒有表態。O’Grady法官隨即取消了陪審團的審判。我確信,他本來就沒打算把這個案子交給陪審團。
想問一句:法官可不可以在原告或被告表示願意協商解決之前就命令兩造協商解決?
唯一的一次協商談判失敗後,Pregel女士以換工作為由,退出了Visa的五人律師團。這是對她的職業保護。
之後,O’Grady 法官基於Visa的四位證人的證詞,取消(dismiss)了我的控告。但他沒有采用那位人事部職員的證詞,那份已被我證明提供不實之詞的證詞。請注意,這四位證人的證詞與我的證詞完全抵觸,而且沒有經過庭辯。O’Grady法官當然知道這四份證詞也是撒謊之作。這便是枉法之處:在雙方的事實陳述有矛盾的時候,他應該把案子送陪審團審判。因為按照法律,陪審團才是事實發現者(Fact Finder)。如果他想自己弄清事實,他就應該恢複庭辯,讓法庭辯論來決定事實真相。實際上,隻要讀一讀我的證詞,看一看我提供的證據,就非常明了了。Visa沒有提供任何實質性的證據。
老貓對我的回複基於他認為事實已經認定。當然我也沒有說清楚。比如老貓采用判決文的陳述,認為我1月19日曠工。其實我沒有曠工,這是Visa 的誣蔑。說Visa 另雇一個中國人Kin Yim 來代替我,也站不住腳。Kin Yim 不是Visa 雇員。他是從一家顧問公司派來的。從一開始就和我一起工作。項目完工後,他就離開Visa了。
老貓在回複中寫到:“問題在於這個公司中您得罪了不應該得罪的個人或是群體,所以人家就是要您走。”我認為這話有道理,盡管我不知道我究竟得罪了哪些不該得罪的人。我是這樣想的,這話涉及兩個層麵的問題:1)道德倫理。作為一個移民,應該如何在公司行事處世。這也涉及美國人如何看你,或者對你的期望。2)法律層麵。就象老貓說的,如果Visa把路都堵死了,自然無話可說。但是,我的確抓住了Visa至少20個謊言。我不認為我在道德層麵做錯了任何事,但是,假設我做錯了什麽,得罪了不該得罪的人,法官應不應該就此蓄意枉法,采用被告的謊言作為事實來判案?不是說罪犯也要給與公平的法律機會嗎?
法律是人製定的;法律是人來解釋的;法律是人來執行的。有沒有純粹意義上的法治國家?換個問法:有沒有剔除了人治因素的法治國家?
道德和法律屬於不同層麵。但是,一個欠缺道德的社會能維持一個公平的法治嗎?如果作為少數族裔,沒能得到公平的法律對待,這本身是否就是歧視?我是否有權利說,這個製度並不象你宣稱忽悠的那麽好?
當別人在密室裏搞定你的案子,你卻還在那裏尋找自己哪裏不對以致輸掉了官司,這算不算自虐?不但可笑,而且可悲?
對於無數在這個壇子得到幫助的人來說,這個壇子的價值是難以估量的。老貓自然也是功德無量。如果能更進一步,發現一種追究枉法法官的辦法,不是更提高了這個壇子的作用嗎?
我相信,我的案子經過有助於回答以上問題。
要敘述法庭上的案子,勢必要敘述涉案的事實是如何發生的。而事實是發生在法庭之外的。所以,我把對與Visa 訴訟的敘述冠名為“法庭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