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敬請老貓大俠或知情者給建議。叩謝。

原則上您的問題應該是一個 "consignee's liability "的問題,原則上您做為收貨方 (Consignee),Under Interstate Commerce Act (“ICA”) ,如果 consignor (在您的情況是公司 A) 不能履行與 carrier (公司 B & C) 所訂定的合約, Carrier 有權要求您做為 consignee與 consigner jointly responsible for freight charges

所以現在公司 B 如果不能從公司 A 取得貨款,這個責任就必須由您來負責,同時公司 C 做為公司 B 在美的 agent,對方無權也無需對您負責,因此技術上對方不可能在不經由公司 B 的同意下將您所交運的東西歸還給與你們,同時 under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COGSA”) 與 the Shipping Act of 1916 的規範下,老貓相信紐約的法官應該不會容許公司 C 在公司 B 沒有獲得應得的貨款之前,將您們托運的東西交還給與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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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謝。看來我必須付款了。 -snowlover2011- 給 snowlover2011 發送悄悄話 (71 bytes) () 02/22/2011 postreply 13: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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