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先生給我們解釋了謝謝。我都流眼淚了 我有問題想請教:
1)沒有任何理由就可以讓房客走人嗎
2)我們怎麽能知道是房東寫的這兩封信呢。又沒有公證或律師出麵
3)我們要是1個月後找不到合適的住處不搬又會有什麽後果呢。
4)我們與老老房東有簽約。老老房東有50多套出租房,第二代房東有寫過紙給我們
現在的是第到3代,2代領著3代跟我們打了個照麵,3代跟我們說房費就放在信箱裏就行,因為她是個27,8的女孩子,也挺朝氣,我們還就每個月把支票放進2樓信箱也沒要給契約。
我們還有壓金 2代也跟我們說我們要搬的話 沒有什麽就還給我們。3代時我們沒提這事 她也沒說
問壓金看來是拿不回來了嗎?
5)我借給房客的mattress ,房東說她24號還,後來信上說 29號還。今天29號也沒動靜。
我拿不回來了嗎?想拿回了還要去小法庭才行嗎?
6)客廳裏,廚房裏,儲藏室地下室,我們的東西 就不是我們的啦?
您說
(I)一定要拍照存證. (防止日後另一位房客如果退租時,房東要你們共同負擔換地毯的費用)
是指 那封信,還是屋子呀?
我說 Leanna 昨晚在客廳 廚房 鬼鬼祟祟照相幹嘛裏
還有問題心裏挺難受的 過兩天再問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