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版主老貓和各位網友過去一周,對《匪夷所思的購房親曆》一帖(http://bbs.wenxuecity.com/law/115899.html)提出的看法和建議。現在感到對整個事件逐漸清晰起來,但也有進一步的問題求教。總結如下:
A. 簽訂協議
多數網友認為,我提出簽訂協議時的威脅之說難以證明。我接受網友的觀點,撤回租房協議是在威脅情況下簽訂的論點。
B. “租房協議”
現提供更多“租房協議”信息(之前如沒有說清楚,在此向老貓和個網友道歉):這個“租房協議”是在房屋closing前幾分鍾簽訂的,連標題都沒有。內容如下:
This is to confirm that XXX will pay XXX $XXXX within X weeks after closing date (MM/27/2010). Detail break-out shows below. If the payment has not been paid by due date, a $XX late charge will be assessed against XX, and every XX days thereafter.
Detail description 27th closing rent refund ($XX/day, X days) Total $XXX.
Buyer/Seller Signature Date
C. 求教:協議的內容和有效性
1. “協議”中的Refund: 我的理解是,隻有對方給了我們錢後,我們才有可能refund給對方。如果我們沒有收到錢,協議中這個refund情況就不成立。我的理解對嗎?
2. “協議”中的Rent: 這算不算一個“租房協議”?如果不算,我們就和對方就沒有其他租房協議。可否認定Rent refund的要求沒有依據?
3. 我們已經把“協議”所述的全額付給對方。如果上述的情況不成立,大家看看我們是否有權要求對方退款?
4. 就算簽字時這是一個有效的協議,但幾分鍾後雙方簽字closing,情況就變了。如icomeseese所言“因為那個租房協議在你作為房主後就失效了,否則就變成一個房主承租自己的房屋的不合邏輯,也不合法律的荒誕的事情。”是否可以認為,closing後,“租房協議”就自動失效,也就不存在rent refund的情況?
根據以上情況,大家認為上小額法庭是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如前貼所言,我們主要考慮的並不是幾百元錢,而是對方的所作所為,讓人很不爽。
感謝大家提出看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