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LG離婚. 一小孩隨LG's EX在美國.按離婚協議,LG要付50% 單位保險不COVER的BILL (unreimbursed medical bills). 這次,他EX到法院去申請要求重新判決此比例.並且送了一堆BILLS. 有1萬多. 我們不在美國,很多事情不清楚,請大家幫我看看這些算不算unreimbursed medical bills:
1) Medicare Tax withheld. 他EX說這是花的錢買的INSURANC,所以我們應該付,這對不對啊? 這Medicare Tax withheld一般應占工資的多少啊?
2) LCSW-R是醫生嗎? 我網上查了一下,是SOCIAL WORKER. 不知道他們一般看什麽病啊? 這種BILL算MEDICAL BILL? BILL上隻有一行: DSM IV Diagnosis.. 這是什麽啊?
3) 什麽算正規的BILL RECEIPT? 應該有TAX ID嗎?
4) 另外, 能從SSN# 看出一個人的身份嗎? 在加拿大, 7開頭是公民,9開頭是沒GREEN CARD. 在美國也是這樣嗎? 在美國, 0開頭是什麽啊?
懇請大家的回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