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說加拿大在這一問題上的做法。不知道美國和加拿大的銀行法有什麽差別,不知道我說的做法能不能適用到你的事情上。不過多知道些事情沒有壞處。
舉個實際的例子。一個老板給雇員發工資寫出了一張支票。過了一段時間,這個雇員找到老板說,那張支票找不到了,請老板再重寫一張。老板於是就又寫了一張支票給他,接著老板就到銀行止付(STOP PAYMENT)了第一張支票。老板以為這樣做之後事情就解決了。不久,老板被通知要求支付第一張支票的錢,說有人兌現了這張支票。老板認為那張支票已經被止付了,就和他沒有關係了,於是沒有理會那家金融機構。結果老板收到法院的傳票,法院判老板支付那張支票的錢。
這裏麵牽涉到支票的兩種不同的清算方式。它們具有不同的法律內涵。法律這東西太複雜,很容易把人繞暈。但是,實際上做的時候並不複雜。
以後碰到象上麵那樣的情況怎麽辦呢?很簡單,以後寫支票的時候,在支票的備注欄裏寫明:DEPOSIT ONLY 或者 DEPOSIT TO PAYEE‘S ACCOUNT ONLY 就可以了。無論什麽理由,隻要止付及時,都不會有人找後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