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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求教一個專利法方麵的問題yy1012010-08-26 13:36:05

藥品專利強製許可和藥品專利權
法幫網 時間:2010-05-05 08:31來源: 作者: 點擊: 7 次
  顯然,藥品專利強製許可和藥品是相互矛盾的。藥品保護對象主要是藥品領域的新的發明創造,即技術創新,包括新開發的原料藥即活性成分、新的藥物製劑或複方、新的製備工藝或其改進。專利權具有獨占性,也就是說專利保護的創新藥品是唯一的,其獨占性可體現在對市場利益的壟斷,包括對創新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的壟斷,專利製度有利於鼓勵新藥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

  但在緊急情況下藥品專利強製許可不僅不會被視為侵權,相反還應被政府組織予以支持,理由在於:首先從國家和社會利益來看,藥品專利強製許可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次從人權保護的確定來看,獲得藥品在性質上是人權,是健康權、生命權的一部分。在聯合國人權框架內,藥品專利的強製許可是國家履行人權義務的一項措施,國家確保患者獲得藥品的不僅義務優先於相關國際貿易協定下的義務,也優先於TRIPS協定下的專利保護義務;第三,從人權的實現來看,藥品專利強製許可措施作為國家確保患者實現獲得藥品治療權利的一項措施,其他國家及醫藥企業負有合作或尊重的義務。

  所以,法律承認的藥品專利權是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但這不是絕對的,應受到公眾分享醫學進步利益權利的限製,這種限製是解決公眾健康與藥品專利保護衝突問題的一種平衡機製,藥品專利的強製許可措施是實現這種平衡機製的一種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強製許可是對知識產權專有權的限製,因此對藥品專利強製許可予以認可的前提是各國授予藥品本身或藥品生產過程專利,而並沒有剝奪該藥品專利人的專利資格,即藥品專利權人仍然有權製造已取得專利的產品和進口該專利產品,權人仍然有權利與強製許可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簽訂許可協議。強製許可的這種非獨占性同時還意味著一國批準了強製許可並不排除其他國家進一步批準強製許可。

資料來源:

http://www.fabang.com/a/20100505/104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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