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一個專利法方麵的問題

大家知道,在中國七十年代發布的專利法裏麵明文規定,醫藥產品與計算機軟件不受專利法保護.進入九十年代以後,由於中國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修改了專利法,將醫藥產品與計算機軟件都包括了進來.事實上,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專利法保護藥品專利的初衷是鼓勵科研努力,增進民眾的健康.但是,如果有公司取得了某些化學或生物合成物的專利,卻不努力將其發展成為藥品,或將其發展成為藥品以後不在中國銷售,中國的專利法還是否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呢?如果保護,中國民眾就永遠別想用上這些藥,如果不保護,似乎有違犯知識產權的嫌疑.如果說專利持有者不在中國銷售,中國的生產廠家在中國生產銷售這些藥品實際上沒有造成對專利持有者的傷害,他們應當沒有資格發起訴訟.但是,如果中國廠家做出來了準備上市,他們有可能到那個時候來摘桃子.從法律上來講,如何解決這樣的糾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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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不早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方式了嗎? (圖)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頁 (199 bytes) () 08/26/2010 postreply 16:34:12

Read this -單身老貓- 給 單身老貓 發送悄悄話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頁 (1753 bytes) () 08/26/2010 postreply 16: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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