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你的關鍵問題是你們夫妻要同時回中國一次辦理收養手續.

既然是棄嬰,又事實收養了一段時間,中國民政部門應該可以給你們辦理收養手續.
否則孩子沒法來美國與你團聚.因為你個人的H4簽證是依附與你丈夫的H1的,而不是獨立的,所以孩子要來必須你丈夫出麵辦理,而孩子無法提供與你丈夫的血親或收養手續的話,則無法申請.對於B2,是旅遊探親訪友簽證,不會給一個一歲的嬰兒,尤其是不會給你孩子,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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