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客氣。

雖然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隻能選擇適用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可以並用的話, 有的中國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特別約定, 但其實並無法理支持。 屬於一案一議。 我不會建議客戶把這兩“金”同時約定在合同裏, 而承擔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

假設您傾向采用違約金的方式。 我的建議是您先對對方違約給您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估算, 然後約定一個合理高於實際損失的的數額作為違約金的標準。 但不能過高, 如果過高, 法院在對方的要求下, 可以裁定減低的。

假設您願意采用損失賠償額的方式: 總體而言, 這個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如果采用這種方式, 我建議您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計算方法, 並且列明損失類別並加上一個補漏的句子比如“及其他因。。違約/給。。造成的損失。” 直接損失的計算沒有什麽懸念, 就是指out of pocket的損失。 可獲得利益就是指如果對方正常履約的話, 您可以在這份合同中所獲得的利潤。注意這個利潤一定要是對方可預見的, 並且您要在對方違約後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誇大。 可防止而未防止的部分會在損失賠償中抵消的。

另外, 多說一句, 如果您覺得對方不履約的可能性很大的話, 我建議您考慮仲裁而不是跨國訴訟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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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詳細啊!保存起來啦!再次感謝藍槍魚! -快樂,不快樂- 給 快樂,不快樂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08/2010 postreply 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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