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立法本意,是以彌補損失為基準或平衡點

來源: 藍槍魚 2010-07-07 16:39:2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77 bytes)
換句話說, 從理論上來講, 補償性違約金和直接的經濟損害賠償是重合的。


約定的違約金是可以高於實際損失的。 雖然法官可以在合約一方的要求下, 根據實際損失, 適當調整違約金數額, 但隻要不是約定的過高, 法官一般尊重契約自由原則。 在具體操作時,多數法院認定的比例界限為30%,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 為過高。 (旅遊行業也許有特殊規定, 需要進一步查證)。

另一種做法可以在合同中具體列出因對方違約或解除合約而造成非違約方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

所有跟帖: 

多謝您詳細的解釋!不知道能否再給點建議,在這個合同中 -快樂,不快樂- 給 快樂,不快樂 發送悄悄話 (184 bytes) () 07/07/2010 postreply 19:50:30

不用客氣。 -藍槍魚- 給 藍槍魚 發送悄悄話 (1168 bytes) () 07/08/2010 postreply 11:59:35

好詳細啊!保存起來啦!再次感謝藍槍魚! -快樂,不快樂- 給 快樂,不快樂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7/08/2010 postreply 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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