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怨我當時沒做好功課。隻圖其大律師名。卻不知他們竟曾是同事和師生,現在還是朋友。我換了律師後的任何消息我的前律師都能在第一時間知道。我的新律師提出質疑,我上網上一查,他們的關係曆曆在目。
我的離婚案settle後的一個星期,我的前律師就向管我案子的法官要求行使扣押權。我的新律師遞了反駁文件附帶反訴,要求他賠償我的損失。因前律師代表著他的律師樓,我的反訴也隻針對這個律師樓。離婚法官dissmissed他的要求,把這個案子轉到了law division,重新立案。我的離婚律師不再代理我這個案子。但他告訴我,可以把我的代理律師的名字加進去,一起告。
等我寫好加他名字的motion剛遞上去,對方就遞了要dissmiss我的反訴的motion,原因是我過了60天的deadline即沒有交上專家鑒定,也沒有要求延期。我趕緊把我加他名字的motion撤了,因為我怕以後連單獨告他的權利也沒有(我的離婚律師說過可以單獨告他)。我以“公眾常識”的理由反控,但法官的意見我的案子陪審團在沒有專家鑒定的情況下不能做出決定。於是就把我的案子dissmiss了。
他告我的案子還在進行。我有十分把握這1萬元他是拿不回去的。可惜我告他的案子被取消了。
因為他的失職,我當時絕望的差點死了。這口氣無論如何也咽不下。同時,還是因為他的失職,我損失了至少10萬。如果我可以單獨告律師,我一定要繼續告他。這一次我絕對不犯相同的錯誤。
懇請老貓多加指點。叩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