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還從那裏拿美金。偏心是人之常情,但作為法官,卻隱瞞這個關係就是不道德了。
假如你單身老貓被台大的職員打了,然後你告了台大和台大的校長以下若幹人等,而法官是台大畢業,每年捐錢給台大,正在台大當個客座教授什麽的。老貓你願意接受這個法官嗎?如果法官判你老貓就是欠揍,你又會做何想法?如果法官先禁止取證,然後再說你的幻想,你又會怎麽想?你會為法官叫好??我看不見得吧。
從法官的角度,如果他是有最起碼職業道德的,應該把案子交給別人審,免得案子受自己的感情影響,也免得最後被人指責。鄭法官倒好,絕口不提自己與被告的關係,先禁止取證,然後SUMMARY JUDGMENT判原告敗訴。這比葫蘆案還黑啊。那葫蘆僧好歹還讓凶手賠錢消災了。鄭法官對張女士是無情打擊啊。
老貓根據鄭法官的判決似乎說張女士案子沒道理。這能有說服力嗎?鄭法官拒絕退出這個案子,實際上給這個判決的合法性造成了無法澄清的疑問。
類似的案子裏,法官隱瞞與被告的關係,就算上訴法院確認了的案子也會被推翻。Liljeberg v. Health Svcs. Acquisition Corp., 486 U.S. 847 (1988)(法官在學校董事會任職,被告與學校有間接關係,法官自稱判決時忘記這個關係了)。
鄭法官與被告的關係到底有多深?這本來是鄭法官自己應該主動說明,並允許原告就其與被告關係取證的。但由於鄭法官隱瞞了他與被告的關係,使原告完全失去了這個機會。從而製造了一個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