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曆法的基本原則
曆法改革的目的是要創製一個理想的曆法,代替現行的缺點很多的格裏曆(即公曆)。但是,理想曆法是什麽樣的曆法呢?這要從曆法的曆史經驗來探討。曆法從產生開始就是為了計數日子。同時也為了知道春夏秋冬四季的進程。計數日子要求簡明。描述四季進程也要求簡明。理解這兩個要求,並不困難。但實際上卻不是人人都理解的。從事曆法改革的曆法人,往往各有各的曆法基本原則。所以各人的理想曆法就不相同了。讓我們看一看一些曆法人的想法。
有些曆法人說, 描述四季進程要精確,曆法越描述四季進程精確越好。但是他們忽視了,精確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精確。自然界的日、地、月的相互運行規律是不斷的變化的。不可能有長久不變的運行關係常數。所以追求精確是沒有止境的。尤其要明白的是:精確與簡明是一對矛盾。越精確就越不簡明。反過來,越簡明就越不精確。所以,精確與簡明應當掌握在一個適當的分寸上。
舉例來說,在年首問題上我國多數曆法人主張以立春為年首。但有些人認為在一定的閏法下立春日在一個時間範圍內變化,應選定一個固定的近似日子,比如公曆2月4日,作為規範立春日,作為固定的立春年首日。這樣雖然精確度差一些,但簡明實用,搭配上簡明的閏法,年首日與天文立春日的誤差,一般不會大於一日。這對一般人的生活是不會有什麽影響的。這就是把精確和簡明掌握在一個適當的分寸上了。這樣做,年首就透明了。
可是有些曆法人卻不能接受這種觀點。他們強調精確性的重要。堅持以精確的天文立春日作年首日。有誰能精確算出每年的立春日是公曆的2月幾日呢?結果年首日成為不能簡明確定的了。每年的開始日都成為不透明的了。那每年的曆表就成為不透明的了。這不是因小而失大嗎?或者說是揀了芝麻,丟了西瓜嗎?
由此,我們得出第一個應遵守的原則:曆法應基於天文規律,但不能泥於天文規律的原則。具體的說,天文規律的數據應當適當近似化、規範化、簡明化。而不能泥於天文數據。但是,有些曆法人雖然也承認基於天文,不泥於天文的原則,但實際上仍有泥於天文的傾向。在年首問題上就是如此。在24節氣的問題上也是如此。他們總認為規範化的節氣不夠精確,不放心。其實這對普通人的生活有什麽影響呢?普通人隻需要大概知道四季和節氣的進程就足夠了。
基於遵守這一原則和不遵守這一原則就導致曆法上的兩個不同後果。遵守這一原則就產生年的固定閏法。不遵守這一原則。就導致大小年的不透明結果。
曆法應基於天文規律。但是對曆法說,最重要的天文規律是什麽呢?古今中外的曆史表明,最重要的天文現象是春夏秋冬四季。春夏秋冬四季的順序也包含了年首。因此理想曆法應當遵守的第二個原則,應當是曆季符合春夏秋冬天文四季的原則。
在年的分月問題上,有些曆法人認為,一年的365天,分12個月除不盡,隻能取30、31天大小月。他們的理由是曆法從來都是這樣的。如果有幾天不屬於月,那就是離經判道,就是“偷日”罪行。他們不原意看到365日減去5日,得到360日就能得到最簡明的框架:12個30日的月。餘下的5天很容易處理。夏季含有遠日點,正好日行慢,長出5、6日。將此餘日作月外日放在年中,補夏長的不足。這樣的曆法框架不是更簡明嗎?他們卻硬要說把5、6天偷去了。他們不認為曆法的計日應當成為度量衡的係統。時間的計量成為計量單位係統是社會進步的需要。月取為等長30日,成為度量單位是一大進步。進而,周成為月的下層單位,月和周構成度量單位係統,是社會進步的需要,特別是社會經濟和法律進步的需要。這樣的觀點分岐,就形成兩種不同的基本原則觀點。
一個是理想曆法的第三個基本原則——360天月周計時單位原則。與此原則相對立的是12個大小月原則。
理想曆法遵守的就是這三個基本原則。
- 基於天文,但不泥於天文原則;
- 曆季符合春夏秋冬天文四季的原則。
- 360天主體年的月周計時單位原則。
依照這三個基本原則,就可得到理想的曆法方案——自然世界曆。
自然世界曆的年首是基於天文的立春日,但是規範立春日,公曆2月4日。
自然曆的1、4、7、10月的1號是規範立春、立夏、立秋、立冬日。
自然曆的月是等長月30日。這是由回歸年得到的主體年360日的12等分日數。
自然曆采用采用5日月下層次周,與30日月構成時間計量單位體係,形成月日計日與周日計日的單軌計日體係。
自然曆采用公曆的簡明閏法,使曆法年透明化。
自然曆的曆日數字顯示能提供四季節氣進程的簡明信息和月日和周次的雙重信息。所以是理想曆法。